预防“劳动碰瓷”
一、“劳动碰瓷”的含义
“劳动碰瓷”主要指部分人员利用用人单位(特别是中小微企业)在劳动合同签订、社会保险缴纳、规章制度执行等方面的管理疏漏,带有明确谋利意图入职或故意制造争议,随后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,滥用《劳动合同法》等法律法规的惩罚性或补偿性条款,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。该行为具有主观恶意、手段隐蔽、滥用法律程序等特征。
二、主要表现形式
(一)制造合同瑕疵,索要双倍工资。入职时以各种理由拖延、拒绝签订劳动合同,或采取非本人签署等模糊方式,事后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。
(二)主动弃保后反悔,主张经济补偿。入职时书面放弃社保或承诺可将缴纳社保的费用折现,离职时又以未缴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。
(三)诱导单位单方解除,索赔赔偿金。入职后短期内通过消极履职、制造矛盾等方式诱导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,随后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。
(四)虚构或夸大损害,谋求高额赔付。对工作中发生的轻微伤病或虚构事故,提出远超法定标准的巨额赔偿要求,并以投诉举报、网络曝光等相要挟。